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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沂南民初字第429号

裁判日期: 2013-02-20

公开日期: 2016-12-02

案件名称

沂南县张庄镇新庄村村民委员会与李先高、尹传云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沂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沂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沂南县张庄镇新庄村村民委员会,李先高,尹传云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百四十条

全文

山东省沂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沂南民初字第429号原告:沂南县张庄镇新庄村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李法福,主任。被告:李先高,男,农民,住山东省沂南县。被告:尹传云,女,农民,住山东省沂南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沂南县张庄镇新庄村村民委员会与被告李先高、尹传云排除妨害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3年2月1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百四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沂南县张庄镇新庄村村民委员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元,减半收取250元,由原告山东金象铝业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任晓龙审 判 员  杜芸泽人民陪审员  周英峰二〇一三年二月二十日书 记 员  王雅洁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