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泉民一初字第0124号
裁判日期: 2013-02-20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丁某某与李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阜阳市颍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丁某某,李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阜阳市颍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泉民一初字第0124号原告:丁某某,男。委托代理人:刘磊,安徽坤慧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某,女。委托代理人:王伟,安徽恒言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丁某某诉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应转为普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判长 李 璜审判员 徐爱群审判员 王慧颍二〇一三年二月二十日书记员 王 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