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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泉民一初字第0124号

裁判日期: 2013-02-20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丁某某与李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阜阳市颍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丁某某,李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阜阳市颍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泉民一初字第0124号原告:丁某某,男。委托代理人:刘磊,安徽坤慧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某,女。委托代理人:王伟,安徽恒言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丁某某诉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应转为普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判长 李 璜审判员 徐爱群审判员 王慧颍二〇一三年二月二十日书记员 王 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