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西民三终字第00241号

裁判日期: 2013-02-20

公开日期: 2014-12-24

案件名称

杨佰长与邓广奇与张养锋与刘红民与胡光伟与张养宽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二审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杨佰长,邓广奇,张养锋,刘红民,胡光伟,张养宽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西民三终字第0024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杨佰长,男,1950年9月19日出生,汉族,陕西易通人才资源开发公司退休职工。委托代理人赵明,男,1961年5月22日出生,汉族,陕西省第五医院退休干部。上诉人(原审被告)邓广奇,男,1958年12月22日出生,汉族,中国石油蓝田销售分公司职工。上诉人(原审被告)张养锋,男,1968年9月22日出生,汉族,农民。上诉人(原审被告)刘红民,男,1962年4月4日出生,汉族,无业。委托代理人邓广奇,男,1958年12月22日出生,汉族,中国石油蓝田销售分公司职工。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胡光伟,男,1959年10月4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张养宽,男,1963年5月28日出生,汉族,陕西省蓝田县蓝关镇张寨村*组村民。上诉人杨佰长、邓广奇、张养锋、刘红民与被上诉人胡光伟、张养宽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陕西省蓝田县人民法院(2012)蓝民初字第0117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期间,上诉人杨佰长、邓广奇、张养锋、刘红民于2013年2月20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的申请。本院认为,上诉人杨佰长、邓广奇、张养锋、刘红民自愿撤回上诉的申请是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对自己权利的处分,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杨佰长、邓广奇、张养锋、刘红民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杨佰长、邓广奇、张养锋、刘红民已预交),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杨佰长、邓广奇、张养锋、刘红民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马春哲代理审判员  宋 亮代理审判员  吉英鸽二〇一三年二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杜涤非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