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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临执字第238号

裁判日期: 2013-02-20

公开日期: 2014-12-29

案件名称

山东临淄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案裁定书(6)

法院

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山东临淄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徐福星,刘金福,赵修宝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临执字第238号申请执行人山东临淄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博市临淄区。法定代表人张春生,董事长。被执行人徐福星。被执行人刘金福。被执行人赵修宝。申请执行人山东临淄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徐福星、刘金福、赵修宝借款担保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0)临商初字第84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徐福星、刘金福、赵修宝未履行该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山东临淄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2年1月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该案申请执行标的为77728.53元。在本案执行过程中,经本院强制扣划被执行人77728.53元,扣缴执行费1266元。该案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的若干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作出的(2010)临商初字第847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内容全部执行完毕。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爱民审 判 员  王建勋审 判 员  常西刚二〇一三年二月二十日代理书记员  于雪莲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