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扬江宜民初字第0054号
裁判日期: 2013-02-20
公开日期: 2014-04-02
案件名称
石昌娣与徐琦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扬州市江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扬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石昌娣,徐琦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扬州市江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扬江宜民初字第0054号原告:石昌娣。被告:徐琦。本院在审理原告石昌娣诉被告徐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石昌娣于2014年2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过程中申请撤诉,是其对诉讼权利的合理处置,且无规避法律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石昌娣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石昌娣负担。审判员 颜婷二〇一三年二月二十日书记员 姜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