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柳市执字第4-1号
裁判日期: 2013-02-20
公开日期: 2018-08-05
案件名称
柳州市盛君空调电器设备有限公司、柳州市隽鼎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柳州市盛君空调电器设备有限公司,柳州市隽鼎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柳市执字第4-1号申请执行人:柳州市盛君空调电器设备有限公司。地址:柳州讪北站路8号。法定代表人:曾双德,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董学能,广西尹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执行人:柳州市隽鼎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地址:柳州市北站路27号纺织站综合楼四楼。法定代表人:刘峻松,公司董事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07)桂民一终字第80号民事判决,于2012年4月18日以(2007)柳市执字第256-8号执行裁定书查封了被执行人柳州市隽鼎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位于柳州市××路××龙潭××花园××单元××、××、××、××号;2栋7单元x号;3栋2单元x号;4栋1单元x号;5栋1单元x号,2单元x、x,3单元x、x号共12套房产,并责令被执行人柳州市隽鼎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履行其所欠债务,但被执行人柳州市隽鼎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规定,裁定如下:拍卖被执行人柳州市隽鼎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位于柳州市龙潭路35号龙潭欧洲花园1栋1单元1-x、1-x、2-x、2-x号;2栋7单元5-x号;3栋2单元5-x号;4栋1单元5-x号;5栋1单元5-x号,2单元5-x、5-x,3单元5-x、6-x号共12套房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惠强审判员 陈继光审判员 陶柳南二〇一三年二月二十日书记员 莫瑜跃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