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淇民初字第364号
裁判日期: 2013-02-02
公开日期: 2015-12-23
案件名称
张郭增与杨明甫、魏增海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淇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淇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郭增,杨明甫,魏增海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淇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淇民初字第364号原告张郭增。被告杨明甫。被告魏增海。本院在审理原告张郭增诉被告杨明甫、魏增海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郭增于2013年2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郭增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郭增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张郭增承担。审判员 宋丽君二〇一三年二月二日书记员 李志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