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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淇民初字第364号

裁判日期: 2013-02-02

公开日期: 2015-12-23

案件名称

张郭增与杨明甫、魏增海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淇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淇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郭增,杨明甫,魏增海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淇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淇民初字第364号原告张郭增。被告杨明甫。被告魏增海。本院在审理原告张郭增诉被告杨明甫、魏增海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郭增于2013年2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郭增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郭增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张郭增承担。审判员  宋丽君二〇一三年二月二日书记员  李志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