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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宁民初字第171号

裁判日期: 2013-02-02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原告宋某某诉被告陈某某离婚纠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某某,陈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宁民初字第171号原告宋某某,男,汉族,甘肃省宁县人。被告陈某某,女,汉族,甘肃省宁县人。原告宋某某与被告陈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审理中宋某某于2013年2月2日提起了撤诉申请。本案进行了审查后,认为宋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宋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退付50元,下余50元由宋某某负担审判员  王春宁二〇一三年二月二日书记员  李 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