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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宁执字第00180号

裁判日期: 2013-02-02

公开日期: 2014-12-05

案件名称

沈银波与陕西嘉煜路桥有限责任公司建筑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强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沈银波,陕西嘉煜路桥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宁强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宁执字第00180号申请执行人沈银波。被执行人陕西嘉煜路桥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执行人沈银波与被执行人陕西嘉煜路桥有限责任公司建筑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2)宁民初字第00271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2年11月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应履行执行款551397.20元,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后,被执行人于2012年12月10日以本院生效的(2012)宁民初字第00525号民事调解书,申请执行本案申请执行人给付本案被执行人执行款148347.20元,二者相抵后,被执行人还应履行执行款403050元。现被执行人已主动履行了全部给付义务,本案现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作出的(2012)宁民初字第00271号民事调解书执行终结。本案执行费7950元由被执行人承担。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文阁审判员  薛进平审判员  赵连明二〇一三年二月二日书记员  高 波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