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船民一初字第1232号
裁判日期: 2013-02-19
公开日期: 2016-06-27
案件名称
侯铁石与郭长占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侯铁石,郭长占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船民一初字第1232号原告:侯铁石,住吉林市。委托代理人:聂威,吉林圣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郭长占,住吉林市。本院在审理原告侯铁石诉被告郭长占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侯铁石于2013年1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侯铁石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确系自愿,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侯铁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0元由原告侯铁石负担(已交纳)。审 判 长 赵惠娟代理审判员 张柏森人民陪审员 林艳平二〇一三年二月十九日书 记 员 闫俊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