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新民初字第0152号
裁判日期: 2013-02-19
公开日期: 2014-12-22
案件名称
原告孙某某诉被告杨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连云港市新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孙**;杨**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连云港市新浦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新民初字第0152号原告孙**。委托代理人朱国珊,东海县平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杨**。原告孙**诉被告杨**离婚纠纷一案后,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许娜娜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孙**及其委托代理人朱国珊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杨**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作缺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孙**诉称,原、被告双方都是再婚。因婚前对被告缺乏了解就草率结婚,婚后双方无共同语言,夫妻感情不和,已无和好可能。原告于2010年5月24日向贵院起诉离婚,被判不准许离婚。现再次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请求判令原、被告离婚,并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被告杨**未到庭,亦未提供书面答辩状。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1997年春天经人介绍相识,1997年9月1日登记结婚,双方均系再婚。原、被告近年来因家庭琐事产生矛盾,致使夫妻感情不和。原告曾于2010年5月诉至本院,要求与被告离婚,本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关系仍未得到改善。现原告再次诉至本院,要求与被告离婚。上述事实,有原告的陈述及原告提供的结婚登记申请书、(2010)新民初字第1761号民事判决书、杨**常驻人口登记卡等证据在案予以证实。本院对原、被告的婚姻基础、婚后感情、要求离婚的原因、夫妻关系现状及有无和好可能等进行综合分析后,确认原、被告之间的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原告要求离婚的理由成立,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准予原告孙**与被告杨**离婚。案件受理费240元(原告孙**已预交),由原告孙**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应向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240元。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连云港市农行苍梧支行,帐号:440301040009094。代理审判员 许娜娜二〇一三年二月十九日书 记 员 李 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