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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佛城法民一初字第32号

裁判日期: 2013-02-19

公开日期: 2016-09-22

案件名称

佛山市金马旅游集团公司与吕丽华,戴一民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佛山市金马旅游集团公司,吕丽华,戴一民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佛城法民一初字第32号原告佛山市金马旅游集团公司,住所: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注册号:440602000115272。法定代表人张奋进。委托代理人邓宏平、李仁,均为广东华法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吕丽华,女,汉族,住所: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身份证号码:×××1825。被告戴一民,男,汉族,住所: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身份证号码:×××1834。本院在审理原告佛山市金马旅游集团公司诉被告吕丽华、戴一民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2月7日以两被告已向原告实际履行了相关合同义务、本案的纠纷已得到妥善解决为由,书面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本案中,原告以两被告已向原告实际履行了相关合同义务、本案的纠纷已得到妥善解决为由,书面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符合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佛山市金马旅游集团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6026元,因撤诉结案减半收取8013元,由原告负担。原告已预交16026元,超出原告负担的8013元经原告书面申请,本院予以退回。审 判 长  麦燕红人民陪审员  汤丽华人民陪审员  潘萧萧二〇一三年二月十九日书 记 员  汪凯宁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