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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余余民初字第93号

裁判日期: 2013-02-19

公开日期: 2014-05-09

案件名称

叶某与金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叶某,金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的通知:第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杭余余民初字第93号原告:叶某。被告:金某。原告叶某诉被告金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月25日通知原告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原告在规定期限内,既不预交案件受理费,又不提出缓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及《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叶文娟二〇一三年二月十九日书记员  沈 晨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