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余余民初字第93号
裁判日期: 2013-02-19
公开日期: 2014-05-09
案件名称
叶某与金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叶某,金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的通知:第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杭余余民初字第93号原告:叶某。被告:金某。原告叶某诉被告金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月25日通知原告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原告在规定期限内,既不预交案件受理费,又不提出缓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及《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叶文娟二〇一三年二月十九日书记员 沈 晨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