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新民初字第43号
裁判日期: 2013-02-19
公开日期: 2015-11-25
案件名称
原告袁珍、罗自强、罗自峰与被告罗安之、罗先利物权保护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新民初字第43号原告袁珍、罗自强、罗自峰。被告罗安之、罗先利。本院在审理原告袁珍、罗自强、罗自峰与被告罗安之、罗先利物权保护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2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方申请撤诉真实自愿,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45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袁珍、罗自强、罗自峰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6400元,减半收取3200元由原告方负担。审判员 田 军二〇一三年二月十九日书记员 余丽娟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