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咸秦执恢字第00044号
裁判日期: 2013-02-19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侯青与被执行人李跃星抚养费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咸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侯青,李跃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咸秦执恢字第00044号申请执行人侯青。被执行人李跃星。上列当事人抚养费纠纷案,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08)咸民终字第0054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李跃星应支付孩子抚养费每月500元(从2006年7月起至孩子独立生活之日止),现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2012年1月至12月费孩子抚养费共计6000元。该案在执行中,已将本年度案款执行完毕。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2013)咸秦执恢字第00044号案执行终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王志辉审 判 员 刘 江代理审判员 郭云鹏二〇一三年二月十九日书 记 员 王军战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