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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咸秦执恢字第00044号

裁判日期: 2013-02-19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侯青与被执行人李跃星抚养费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咸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侯青,李跃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咸秦执恢字第00044号申请执行人侯青。被执行人李跃星。上列当事人抚养费纠纷案,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08)咸民终字第0054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李跃星应支付孩子抚养费每月500元(从2006年7月起至孩子独立生活之日止),现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2012年1月至12月费孩子抚养费共计6000元。该案在执行中,已将本年度案款执行完毕。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2013)咸秦执恢字第00044号案执行终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王志辉审 判 员  刘 江代理审判员  郭云鹏二〇一三年二月十九日书 记 员  王军战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