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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扶执字第48号

裁判日期: 2013-02-19

公开日期: 2014-10-31

案件名称

(2013)扶执字第48号吴有美申请执行梁玉福执行裁定书

法院

扶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扶绥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有美,梁玉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扶绥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扶执字第48号申请执行人吴有美。被执行人梁玉福。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吴有美与被执行人梁玉福盗伐林木纠纷的(2011)扶刑初字第289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的过程中,被执行人已经按申请人申请执行的标的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扶绥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1)扶刑初字第289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唐光席审判员  张 凡审判员  谭海枝二〇一三年二月十九日书记员  黄文民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