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扶执字第48号
裁判日期: 2013-02-19
公开日期: 2014-10-31
案件名称
(2013)扶执字第48号吴有美申请执行梁玉福执行裁定书
法院
扶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扶绥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有美,梁玉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扶绥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扶执字第48号申请执行人吴有美。被执行人梁玉福。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吴有美与被执行人梁玉福盗伐林木纠纷的(2011)扶刑初字第289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的过程中,被执行人已经按申请人申请执行的标的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扶绥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1)扶刑初字第289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唐光席审判员 张 凡审判员 谭海枝二〇一三年二月十九日书记员 黄文民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