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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镜执字第00253-1号

裁判日期: 2013-02-19

公开日期: 2014-12-26

案件名称

陈新珍与谢克兰追偿权纠纷执行裁定书1

法院

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芜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新珍,谢克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镜执字第00253-1号申请执行人陈新珍,女,1950年12月26日出生。被执行人谢克兰,女,1951年10月19日出生。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镜民二初字第00311号民事判决书,于2012年12月28日向被执行人谢克兰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生效的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谢克兰名下的银行存款。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尹雁二〇一三年二月十九日书记员  丁帅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