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承民终字第13号
裁判日期: 2013-02-19
公开日期: 2014-12-31
案件名称
上诉人李青海与被上诉人兴隆县兴隆热力有限责任公司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承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李青海,兴隆县兴隆热力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供用热力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河北省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承民终字第1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李青海。委托代理人李艳营(上诉人之子)。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兴隆县兴隆热力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春生,经理。委托代理人段海济,该公司副经理。委托代理人许红玉,河北东庆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李青海因与被上诉人兴隆县兴隆热力有限责任公司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兴隆县人民法院(2012)兴民初字第165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依法改判。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李青海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上诉。本院经审理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李青海撤回上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李青海撤回上诉。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张认众审判员 刘淑贤审判员 曹朴实二〇一三年二月十九日书记员 王 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