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未民宫初字第00232号

裁判日期: 2013-02-19

公开日期: 2014-12-13

案件名称

姜振岭诉陕西福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姜振岭,陕西福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未民宫初字第00232号原告姜振岭。委托代理人姜宏(系原告之女),女,无业,住西安市北关振华北巷5号大院。委托代理人刘玉梅。被告陕西福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青亮,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姜振岭诉被告陕西福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姜振岭于2013年2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其意思表达真实,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姜振岭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黄亚军人民陪审员  王赁柱���民陪审员满选利二〇一三年二月十九日书 记 员  石 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