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朝民初字第33529号
裁判日期: 2013-02-19
公开日期: 2015-05-21
案件名称
广东国晖(北京)律师事务所与黄维领等不正当竞争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东国晖(北京)律师事务所,黄维领,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案由
商业贿赂不正当竞争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朝民初字第33529号原告广东国晖(北京)律师事务所,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中路39号建外SOHO三期A座2310室。负责人邵秋雯,主任。被告黄维领。委托代理人周雪峰,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中路39号建外SOHO东区B座2303室。负责人吴江涛,主任。委托代理人宁明军,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广东国晖(北京)律师事务所与被告黄维领、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中,广东国晖(北京)律师事务所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广东国晖(北京)律师事务所自愿申请撤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广东国晖(北京)律师事务所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广东国晖(北京)律师事务所负担(已交纳)。审 判 长 苏志甫代理审判员 朱书龙人民陪审员 冯立森二〇一三年二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彭新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