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东民初字第248号
裁判日期: 2013-02-19
公开日期: 2014-03-18
案件名称
郭文旺与马跃军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文旺,马跃军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东民初字第248号原告:郭文旺,男,1976年2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委托代理人:朱国勇、安朝林,浙江勇往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马跃军,男,1971年11月27日出生,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郭文旺与被告马跃军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郭文旺未按缴款通知书规定的期限向本院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提出缓免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 判 员 吴 玻二〇一三年二月十九日代书记员 方俊欢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