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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东民初字第248号

裁判日期: 2013-02-19

公开日期: 2014-03-18

案件名称

郭文旺与马跃军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文旺,马跃军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东民初字第248号原告:郭文旺,男,1976年2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委托代理人:朱国勇、安朝林,浙江勇往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马跃军,男,1971年11月27日出生,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郭文旺与被告马跃军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郭文旺未按缴款通知书规定的期限向本院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提出缓免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 判 员  吴 玻二〇一三年二月十九日代书记员  方俊欢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