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深福法知民初字第3号
裁判日期: 2013-02-19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国电南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深圳市国电南瑞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国电南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国电南瑞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侵害商标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级别管辖异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深福法知民初字第3号原告国电南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肖世杰。委托代理人陈兆,江苏圣典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深圳市国电南瑞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桂。本院受理上列原告诉被告侵犯商标权纠纷一案后,被告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本案案由为侵害商标权纠纷,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案件有关管辖和法律适用范围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三款的规定,商标民事纠纷案一审案件由中级以上人民法院管辖。请求本院将本案移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经审查,本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同意指定广州市海珠区等七个基层人民法院审理部分知识产权民事纠纷案件的批复》,本院为审理发生在本院辖区内除专利、植物新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纠纷案件之外的知识产权民事纠纷案件的第一审法院。工商登记资料显示的被告住所地在深圳市福田区,本案属于侵犯商标权民事纠纷案件,因此,本院依法对本案享有管辖权。被告提出的管辖权异议,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依法予以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级别管辖异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一项,裁定如下:驳回被告深圳市国电南瑞科技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本裁定生效后,被告应向本院交纳受理费人民币100元。审 判 长 魏 巍人民陪审员 李宏新人民陪审员韩光明二〇一三年二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冯 秀 远第2页,共2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