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海民初字第0104号
裁判日期: 2013-02-19
公开日期: 2014-12-30
案件名称
徐兴玉与江苏省板铺高级中学经济补偿金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兴玉,江苏省板铺高级中学
案由
经济补偿金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海民初字第0104号原告徐兴玉。被告江苏省板铺高级中学。法定代表人刘立春,该校校长。本院在审理原告徐兴玉与被告江苏省板铺高级中学经济补偿金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徐兴玉于2013年2月19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没有规避法律行为,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兴玉撤回起诉。代理审判员 李秀芬二〇一三年二月十九日书 记 员 窦敏华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