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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鄂汉阳执字第00173号

裁判日期: 2013-02-19

公开日期: 2014-11-01

案件名称

申请人代思为与被执行人代少武抚养费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3

法院

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代思为,代少武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鄂汉阳执字第00173号申请执行人:代思为被执行人:代少武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0)阳江民初字第00091号民事判决书,申请人代思为与被执行人代少武抚养费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2月19日向被执行人代少武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代少武至今未履行(或未全部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代少武银行存款605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李 冲二〇一三年二月十九日书记员 吴胤言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