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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鼎执行字第188号

裁判日期: 2013-02-19

公开日期: 2020-07-30

案件名称

郑伟、王冬芳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福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当事人

郑伟;王冬芳;施水建

案由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全文

福建省福鼎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鼎执行字第188号 申请执行人郑伟,男,1985年2月6日出生,汉族,住福鼎市。 被执行人王冬芳,女,1969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住福鼎市。 被执行人施水建,女,1969年11月19日出生,汉族,住福鼎市。 申请执行人郑伟与被执行人王冬芳、施水建债权执行一案中,经福鼎市人民法院执行,现二被执行人无其它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及线索。申请执行人郑伟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暂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依法可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在具备执行条件时,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福鼎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鼎民初字第2305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游绍平 审判员  张利群 审判员  周冬冬 二〇一三年二月十九日 书记员  陈 莉 附注:主要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 (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 (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 (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 (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 (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 (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