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宿中商仲审字第0008号
裁判日期: 2013-02-19
公开日期: 2014-12-17
案件名称
王永新与苏州瑞鑫创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孙晓林等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宿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王永新;苏州瑞鑫创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孙晓林;苏州中融信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李晓燕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三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三十七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三十七条第二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三十七条第二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三十七条第二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三十七条第二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三十七条第二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三十七条第二款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三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三十七条第四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三十七条第五款
全文
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宿中商仲审字第0008号申请人王永新。被申请人苏州瑞鑫创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孙晓林,该公司董事长。被申请人孙晓林。被申请人苏州中融信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孙晓林,该公司董事长。被申请人李晓燕。申请人王永新与被申请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苏州仲裁委员会于2012年12月21日作出(2012)苏仲裁字第370号调解书。被申请人未履行该书确定的义务,申请人王永新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的相关规定,当事人应当履行发生法律效力的调解书,义务人不履行义务的,权利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申请人王永新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苏州仲裁委员会于2012年12月21日作出的(2012)苏仲裁字第370号调解书,本院准予强制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陈凤鸣审判员 朱千里审判员 严广亮二〇一三年二月十九日书记员 朱芳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