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浙衢民终字第29号

裁判日期: 2013-02-19

公开日期: 2014-01-28

案件名称

徐彩英与衢州国际旅游集团烂柯山开发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衢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徐彩英,衢州国际旅游集团烂柯山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八条

全文

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浙衢民终字第29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徐彩英。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衢州国际旅游集团烂柯山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袁朝阳。委托代理人:周锋。上诉人徐彩英为与被上诉人衢州国际旅游集团烂柯山开发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不服浙江省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2012)衢柯民初字第16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二审审理期间,上诉人徐彩英于2013年2月1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徐彩英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八条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徐彩英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上诉人徐彩英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骆忠新代理审判员  吕秋红代理审判员  常东岳二〇一三年二月十九日代书 记员  郑一珺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