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浙金民终字第156号
裁判日期: 2013-02-19
公开日期: 2014-01-20
案件名称
浙江正方交通建设有限公司与江苏鹏程交通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金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江苏鹏程交通工程有限公司,浙江正方交通建设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全文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浙金民终字第15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江苏鹏程交通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东生。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浙江正方交通建设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谢广言。上诉人江苏鹏程交通工程有限公司为与被上诉人浙江正方交通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2012)金婺民初字第166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江苏鹏程交通工程有限公司上诉后未在法定期间内向本院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不履行二审诉讼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江苏鹏程交通工程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裁定为终审裁定。(本页无正文)审 判 长 徐肖闻审 判 员 郑林军审 判 员 韦红平二〇一三年二月十九日代书记员 王 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