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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穗越法行初字第66号

裁判日期: 2013-02-19

公开日期: 2015-09-24

案件名称

吴行军与广州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越秀分局其他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行军,广州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越秀分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3)穗越法行初字第66号原告:吴行军,身份证地址:广州市海珠区。被告:广州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越秀分局,地址:广州市。法定代表人:周文锐,职务:局长。原告吴行军不服被告广州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越秀分局作出的穗综越罚字[2013]028956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一案,于2013年1月28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向本院要求撤回本案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真实自愿,没有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没有侵犯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行军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吴贵楷人民陪审员  冼静文人民陪审员  卫瑞湘二〇一三年二月十九日书 记 员  熊小月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