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温瑞行初字第16号
裁判日期: 2013-02-19
公开日期: 2014-08-07
案件名称
黄贤金与瑞安市陶山镇人民政府行政复议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瑞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瑞安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贤金,瑞安市陶山镇人民政府,黄贤武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
全文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3)温瑞行初字第16号原告黄贤金。委托代理人方志威,浙江品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瑞安市陶山镇人民政府,住所地瑞安市陶山镇陶山南路14号。法定代表人张筱珍,镇长。第三人黄贤武。本院在审理原告黄贤金诉被告瑞安市陶山镇人民政府、第三人黄贤武土地行政裁决一案过程中,原告黄贤金以先行提起行政复议为由,于2013年2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贤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黄贤金负担。审 判 长 陈建昌人民 陪 审员 薛宽妹人民 陪 审员 李 明二〇一三年二月十九日(代)书记员 万顺顺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