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宿中知民初字第0073号
裁判日期: 2013-02-19
公开日期: 0001-01-01
案件名称
王海成与朱平侵害作品表演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宿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海成,朱平
案由
侵害作品表演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宿中知民初字第0073号原告王海成。委托代理人居永和,北京市大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朱平。原告王海成与被告朱平侵害作品表演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9月2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以与被告达成和解协议,被告已给付赔偿款为由,于2013年2月19日书面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王海成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海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55元,减半收取177.5元,由原告王海成负担。审 判 长 万 焱代理审判员 孙艳艳代理审判员 魏良军二〇一三年二月十九日书 记 员 潘为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