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粤高法民二申字第79号
裁判日期: 2013-02-19
公开日期: 2015-12-22
案件名称
黄雪霞与陈富德、黄华瑞民间借贷纠纷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审判监督
当事人
黄雪霞;陈富德;黄华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粤高法民二申字第79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黄雪霞,女,汉族,住广东省阳江市。委托代理人:曾卫娜,广东言必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陈富德,男,汉族,住广东省阳江市江城区。一审被告:黄华瑞,男,汉族,住广东省阳江市。再审申请人黄雪霞因与被申请人陈富德及一审被告黄华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阳江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阳中法民一终字第9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黄雪霞申请再审称:原审违反法定程序,认定事实证据严重不足。(一)一审法院在受理本案后没有将应诉通知书等法律文书送达给黄华瑞,以致黄华瑞至今尚未收到传票而无法应诉。(二)原审判决再审申请人对黄华瑞的借款承担偿还责任,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请求裁定对本案予以提审,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改判撤销二审判决,驳回被申请人对再审申请人的诉讼请求。本院认为,根据黄雪霞申请再审的请求和理由,本案争议的焦点是:1、一审送达法律文书是否违反程序;2、黄雪霞是否应对黄华瑞所借案涉债务承担共同偿还责任。关于一审送达法律文书是否违反程序的问题。一审法院在受理本案后,于2011年8月19日将本案有关法律文书送达给黄华瑞前妻黄雪霞代收。因黄雪霞主张其已与黄华瑞离婚而拒绝代收,一审法院于2011年8月26日将本案有关法律文书留置送达给黄华瑞。一审送达法律文书符合原《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七十九条的规定。黄雪霞主张一审向黄华瑞送达法律文书违反程序,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关于黄雪霞是否应对黄华瑞所借案涉债务承担共同偿还责任的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根据该条司法解释的规定,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均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除非夫妻一方能够证明符合规定的两种除外情形,而并未要求符合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是用于家庭生活的条件,债权人亦无需就此举证证明。本案中,黄华瑞以个人名义向陈富德所借款项均发生在黄雪霞、黄华瑞婚姻关系存续期间,黄雪霞也并未提供证据证明陈富德与黄华瑞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即黄雪霞、黄华瑞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陈富德知道该约定。一审认定黄华瑞向陈富德所借案涉款项属于黄雪霞、黄华瑞夫妻共同债务,黄雪霞负共同偿还责任,二审予以维持,并无不当。黄雪霞主张一、二审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其不应对黄华瑞向陈富德所借案涉款项承担共同偿还责任,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黄雪霞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黄雪霞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饶 清代理审判员 王 庆代理审判员 田 飞二〇一三年二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刘文婕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