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2)甬余商初字第1113号

裁判日期: 2013-02-19

公开日期: 2016-03-29

案件名称

慈溪市实利投资咨询有限公司与鲍国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余姚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余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慈溪市实利投资咨询有限公司,鲍国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甬余商初字第1113号原告:慈溪市实利投资咨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黄建立。委托代理人:胡建华。被告:鲍国军。本院在审理原告慈溪市实利投资咨询有限公司与被告鲍国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慈溪市实利投资咨询有限公司于2013年2月1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慈溪市实利投资咨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600元,减半收取1300元,由原告慈溪市实利投资咨询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唐平君二〇一三年二月十九日代书记员 王瑶炯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