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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济高新区执字第55号

裁判日期: 2013-02-19

公开日期: 2015-08-10

案件名称

孔德宝与唐宗金执行裁定书1

法院

济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孔德宝,唐宗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三十九条

全文

济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济高新区执字第55号申请执行人孔德宝。被执行人唐宗金。本院做出的(2009)济高新发民初字第11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唐宗金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第39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押被执行人唐宗金所有的鲁H×××××帕萨特牌轿车一辆。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王建军二〇一三年二月十九日书记员  魏婷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