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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沪一中民二(民)终字第3315号

裁判日期: 2013-02-19

公开日期: 2014-02-16

案件名称

李荣涛等诉刘楠等共有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李祥善,李荣涛,李荣荷,张晓燕,李荣彩,刘志功,华生,李杉,李荣梅,刘楠,容正纬

案由

共有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一条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沪一中民二(民)终字第331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李祥善。委托代理人李X(系李祥善之子。上诉人(原审被告)李荣涛。上诉人(原审被告)李荣荷。上诉人(原审被告)张晓燕。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荣彩。委托代理人王健,上海市康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刘志功。原审被告华生。原审被告李杉。原审被告李荣梅。原审被告刘楠。原审被告容正纬。本院在审理上诉人李祥善、李荣涛、张晓燕、李荣荷与被上诉人李荣彩、刘志功、原审被告华生、李杉、李荣梅、刘楠、容正纬共有纠纷一案中,张晓燕以李荣涛、上海浦东工程管理有限公司为被告向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提起(2012)浦民(行)初字第125号案件,诉请判令李荣涛与上海浦东工程管理有限公司签订的《上海市城市居住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无效。因本案必须以该案的审理结果为依据,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审 判 长  陈懿欣代理审判员  翟从海代理审判员  刘 辉二〇一三年二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周 益附:相关法律条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