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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寿商初字第39号

裁判日期: 2013-02-19

公开日期: 2019-12-12

案件名称

闫俊金与王向文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西省寿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西省寿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闫俊金;王向文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二款

全文

山西省寿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寿商初字第39号原告闫俊金,男,汉族,1958年9月生,现住寿阳县。被告王向文,男,汉族,现住寿阳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闫俊金诉被告王向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2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被告已自行协商解决,现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闫俊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3元,减半收取77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吴志彪二〇一三年二月十九日书记员  安永红(校对人:吴志彪)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