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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仙民初字第855号

裁判日期: 2013-02-19

公开日期: 2016-07-30

案件名称

杨永其与吴步良、吴仙凤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莆田市涵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莆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永其,吴步良,吴仙凤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仙游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仙民初字第855号原告杨永其,男,1958年3月2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仙游县。亦系原告柯洁源的委托代理人。被告吴步良,男,1966年2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仙游县。被告吴仙凤,男,1989年3月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仙游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永其与被告吴步良、吴仙凤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杨永其以双方在庭外协商为由,于2013年2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没有违反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永其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人民币二千五百元,减半收取为人民币一千二百五十元,由原告杨永其负担。代理审判员  郑祥熙二〇一三年二月十九日书 记 员  林 静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