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仙民初字第855号
裁判日期: 2013-02-19
公开日期: 2016-07-30
案件名称
杨永其与吴步良、吴仙凤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莆田市涵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莆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永其,吴步良,吴仙凤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仙游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仙民初字第855号原告杨永其,男,1958年3月2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仙游县。亦系原告柯洁源的委托代理人。被告吴步良,男,1966年2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仙游县。被告吴仙凤,男,1989年3月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仙游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永其与被告吴步良、吴仙凤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杨永其以双方在庭外协商为由,于2013年2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没有违反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永其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人民币二千五百元,减半收取为人民币一千二百五十元,由原告杨永其负担。代理审判员 郑祥熙二〇一三年二月十九日书 记 员 林 静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