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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武侯民初字第934号

裁判日期: 2013-02-19

公开日期: 2018-06-15

案件名称

原告蒋金汔与被告薛燕爱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蒋金汔,薛燕爱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武侯民初字第934号原告蒋金汔。被告薛燕爱。本院审理原告蒋金汔诉被告薛燕爱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蒋金汔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蒋金汔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蒋金汔撤回对被告薛燕爱的起诉。本案受理费用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蒋金汔负担。代理审判员  赖武梨二〇一三年二月十九日书 记 员  李开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