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武侯民初字第934号
裁判日期: 2013-02-19
公开日期: 2018-06-15
案件名称
原告蒋金汔与被告薛燕爱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蒋金汔,薛燕爱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武侯民初字第934号原告蒋金汔。被告薛燕爱。本院审理原告蒋金汔诉被告薛燕爱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蒋金汔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蒋金汔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蒋金汔撤回对被告薛燕爱的起诉。本案受理费用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蒋金汔负担。代理审判员 赖武梨二〇一三年二月十九日书 记 员 李开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