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惠执字第393-1号
裁判日期: 2013-02-19
公开日期: 2015-06-19
案件名称
崔清民与陈玉民、王洋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崔清民,河南盛煌实业发展有限公司,陈玉民,王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省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惠执字第393-1号申请执行人崔清民,男,汉族,1965年9月23日生。被执行人河南盛煌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桂双。被执行人陈玉民,男,汉族,1956年10月13日生。被执行人王洋,男,汉族,1977年10月1日生。申请执行人崔清民与陈玉民、王洋借款合同纠纷一案,郑州市惠济区公证处作出的(2012)郑惠证执字第118号执行证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程玉花于2012年8月2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现已受理此案。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明,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霄鹏审判员 武建国审判员 陈海鸥二〇一三年二月十九日书记员 靳旭东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