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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鄂汉阳民调确字第00505号

裁判日期: 2013-02-19

公开日期: 2014-04-02

案件名称

武汉龙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王辉等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武汉龙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王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九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鄂汉阳民调确字第00505号申请人:武汉龙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汉阳区汉阳大道249-253号。法定代表人:雷永红,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陈靖,系湖北正义行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申请人:王辉。本院于2013年2月19日受理了申请人武汉龙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王辉关于确认调解协议的申请。本院依法指定审判人员审查此案,现已审查完毕。申请人武汉龙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王辉因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于2013年1月14日经汉阳区联合专业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员沈某、杨某主持调解,达成了如下调解协议:一、王辉向武汉龙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支付自2008年1月1日至2009年12月31日的物业管理费2,800元。(已支付)二、武汉龙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自愿免去王辉的违约金。本院认为:申请确认的调解协议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确认上述调解协议有效。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裁定书自即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乐群桥二〇一三年二月十九日书记员  王 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