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咸秦民执字第00102号
裁判日期: 2013-02-19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魏德林魏晶晶冯国忠张生菊与被执行人邓北平万道宪杨草原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咸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魏德林,魏晶晶,冯国忠,张生菊,邓北平,万道宪,杨草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咸秦民执字第00102号申请执行人魏德林。申请执行人魏晶晶。申请执行人冯国忠。申请执行人张生菊。被执行人邓北平。被执行人万道宪。被执行人杨草原。上列当事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咸秦民初字第00772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杨草原应赔偿四申请执行人34343.28元,承担诉讼费1800元;被执行人邓北平承担本案诉讼费4500元;被执行人万道宪承担本案诉讼费2700元。本案在执行中,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经审查,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2013)咸秦民执字第00102号执行案件执行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王志辉代理审判员 郭云鹏代理审判员 张 丹二〇一三年二月十九日书 记 员 王军战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