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粤高法民二申字第34号

裁判日期: 2013-02-19

公开日期: 2016-01-21

案件名称

梁润华与梁国红、梁亚明买卖合同纠纷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梁润华,梁国红,梁亚明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粤高法民二申字第34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梁润华,男,汉族,住广东省开平市。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梁国红,男,汉族,住茂名市茂南区。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梁亚明,女,汉族,住茂名市茂南区。再审申请人梁润华因与被申请人梁国红、梁亚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茂名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茂中法民二终字第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梁润华申请再审称:梁润华于2010年11月1日向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起诉,后因管辖异议问题本案移送到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法院审理,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法院判决确定欠款的利息起算日期是2011年3月14日至付清货款时止,茂名市中级人民法院维持原判明显不当,利息起算日应是梁润华主张权利之日起也即是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受案之日即2010年11月1日。据此,请求立案再审。本院认为:本案为买卖合同纠纷。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法院作出被告梁国红、梁亚明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共同支付货款130000元及利息(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商业贷款利率计算,从2011年3月14日起计至付清货款时止)给原告梁润华的判决后,梁润华对该判决并未提出上诉,对方上诉后,在二审审理期间梁润华也没有就一审判决的利息起算时间是否错误做出抗辩,应视为其接受了该判决,故茂名市中级法院二审作出维持原判的判决,并无不当。梁润华关于二审判决利息起算日期错误的再审申请,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梁润华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梁润华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彭仕泉审 判 员  张学英代理审判员  郑捷夫二〇一三年二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张莺琼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