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泗民一初字第00318号
裁判日期: 2013-02-18
公开日期: 2015-06-29
案件名称
尤杰与邓加林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尤杰,邓家林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泗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泗民一初字第00318号原告:尤杰,男,汉族,1971年出生。委托代理人:宋化友,安徽法理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邓家林,男,汉族,1984年出生。原告尤杰诉被告邓加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尤杰于2013年12月31日诉讼来院。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张均独任审判,于2014年1月2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宋化友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邓加林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没有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尤杰诉称:被告邓家林于2011年12月27日向原告借款85000元,约定2012年1月21日归还。到期后,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邓家林拒不偿还。现请求判令被告偿还原告85000元,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尤杰向本院提供提供欠条一张,证明邓家林于2011年11月23日向原告借款85000元,约定利息是月息2分,从借款当日计算利息,2012年1月21日付清本息。2011年12月27日邓家林给原告补打了欠条。邓加林没有进行答辩也未向本院提供证据。经审查,本院对原告所举证据予以认定。根据所认定的证据及庭审中当事人的陈述,确认如下事实:被告邓家林于2011年11月23日向原告尤杰借款85000元,双方约定利息是月息2分,从借款当日计算利息,2012年1月21日付清本息。被告邓家林借款当时没有给原告尤杰出具借条,后于2011年12月27日给原告补打了欠条一张。到期后,原告多次催要,被告邓家林未能偿还借款,原告遂诉讼来院。本院认为:被告邓家林向原告尤杰借款,双方形成民间借贷合同关系。邓家林应按约定履行偿还借款的义务。因邓家林未能偿还借款,原告尤杰要求邓家林偿还借款85000元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邓家林于本判决生效后3日内偿还原告尤杰借款85000元。案件受理费1920元,减半收取960元,由被告邓家林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张均二〇一三年二月十八日书记员 殷毅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