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桂市执提字第26号
裁判日期: 2013-02-18
公开日期: 2014-10-31
案件名称
(2013)桂市执提字第26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唐安香,桂林市正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桂市执提字第26号申请执行人唐安香。被执行人桂林市正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雷勇飞。雁山区人民法院执行的(2010)雁执字第65号申请执行人唐安香与被执行人桂林市正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为便于案件的协调和有效执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32条第2款的规定,裁定如下:雁山区法院(2009)雁民初字第421号民事判决书一案由本院执行。雁山区人民法院应在收到本裁定书后将有关案卷材料移送本院,并通知有关当事人。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国龙审 判 员 曾宪戊代理审判员 谭 健二〇一三年二月十八日书 记 员 王美丽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