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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达渠民初字第451号

裁判日期: 2013-02-18

公开日期: 2014-12-19

案件名称

吴某英与蒲某东离婚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渠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渠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某英,蒲某东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渠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达渠民初字第451号���告吴某英,女,汉族。被告蒲某东,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吴某英诉被告蒲某东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吴某英于2013年2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吴某英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某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60元,减半收取130元,由原告吴某英负担。审判员  李庆国二〇一三年二月十八日书记员  杨小奎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