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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贺八刑初字第110号

裁判日期: 2013-02-18

公开日期: 2014-11-03

案件名称

被告人植中兴、刘湘犯盗窃罪一案刑事判决书

法院

贺州市八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贺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植中兴,刘湘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贺州市八步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贺八刑初字第110号公诉机关贺州市八步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植中兴。被告人刘湘。贺州市八步区人民检察院以贺八检刑诉(2012)68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植中兴、刘湘犯盗窃罪,于2012年12月3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3年1月3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贺州市八步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于松林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植中兴、刘湘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一、2012年7月28日,被告人植中兴、刘湘窜到贺州市八步城区三皇庙宝庆巷26号门前,由植中兴负责撬车,刘湘负责放风,将被害人黄XX停放在门前的红色嘉陵牌男装摩托车(价值人民币3150元)盗走。事后,刘湘将车以人民币1300元当到“贺州市顺君寄卖行”,然后两人分赃。案发后,公安机关扣押被盗摩托车并发还给被害人黄XX。此节事实,被告人植中兴、刘湘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黄XX的报案陈述,证人朱某某的证言,辨认笔录,机动车行驶证,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现场勘验笔录,现场示意图,现场照片,指认现场笔录和照片,赃物照片,扣押物品笔录及清单,发还物品清单,贺州市价格认证中心价格鉴定结论书,被告人植中兴、刘湘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二、2012年7月30日,被告人植中兴窜到贺州市八步城区爱民路的“益国烟酒商行”门前,欲盗走吴XX停放在门前的一辆红色五羊本田男装摩托车(价值人民币4060元),当其用剪刀剪断该辆摩托车的电源线,正准备开走时,被公安机关抓获。案发后,公安机关扣押被盗摩托车并发还给被害人吴XX。此节事实,被告人植中兴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吴XX的报案陈述,辨认笔录,机动车行驶证,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勘验图,现场照片,指认现场笔录和照片,赃物照片,扣押物品笔录及清单,发还物品清单,贺州市价格认证中心价格鉴定结论书,被告人植中兴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综上,被告人植中兴参与盗窃2次,盗窃财物价值人民币7210元;被告人刘湘参与盗窃1次,盗窃财物价值人民币3150元。另查明,被告人植中兴因盗窃吴XX的财物被公安机关抓获后,主动供述了公安机关尚未掌握的其伙同刘湘盗窃黄XX财物的罪行。此节事实,有贺州市公安局城区警务警察支队行动大队的证明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植中兴、刘湘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确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构成盗窃罪。应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植中兴、刘湘犯盗窃罪成立。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植中兴积极实施犯罪行为,起主要作用,是主犯,依法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刘湘起次要作用,是从犯,依法应当从轻处罚。被告人植中兴已经着手实行盗窃吴XX摩托车的犯罪,由于被告人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是犯罪未遂。就此单犯罪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处罚。被告人植中兴因盗窃吴XX的财物被公安机关抓获后,主动供述了公安机关尚未掌握的其伙同刘湘盗窃黄XX财物的罪行,与公安机关已掌握的罪行属同种罪行,依法可以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刘湘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本院为维护社会秩序,保护公民的合法财产不受非法侵犯,打击刑事犯罪活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和第四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植中兴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2年7月31日起至2014年3月30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30日内向本院缴纳)。二、被告人刘湘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2年7月31日起至2013年5月30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30日内向本院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贺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龙 杰人民陪审员  黄丽霞人民陪审员  叶小琼二〇一三年二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叶 懂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