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芙执字第158-1号

裁判日期: 2013-02-18

公开日期: 2014-07-04

案件名称

13执158-1强制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早霞,解喜,汤光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签发部门执行局拟稿杜周民18/2-13份数8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芙执字第158-1号申请执行人徐早霞,女,1966年1月6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马王堆新合村8组。身份号码430111196601060845。申请执行人解喜,男,1987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上河国际商业广场A6013。身份号码430102198711165018。被执行人汤光文,男,1976年12月11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湖北省公安县闸口镇联福村6组7号。现住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马王堆汽配城B区4栋401门面。身份号码421022197612110374。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2)芙民初字第1624号民事判决,于2013年1月17日向被执行人汤光文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汤光文在收到执行通知书之即日内履行前列民事判决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汤光文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以及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提取被执行人汤光文的存款、收入17400元,或者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人汤光文的价值17400元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杜周民二〇一三年二月十八日书记员  蒋 利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