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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绍新催字第22号

裁判日期: 2013-02-18

公开日期: 2014-01-15

案件名称

浙江亚能电力燃料有限公司、谢祖良申请公示催告民事判决书

法院

浙江省新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新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催告

当事人

浙江亚能电力燃料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二十二条

全文

浙江省新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2)绍新催字第22号申请人:浙江亚能电力燃料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谢祖良。申请人浙江亚能电力燃料有限公司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2年12月6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六十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票号为40200051/22771438,出票金额为人民币400000元,出票日期为2012年8月31日,汇票到期日为2013年2月28日,出票行为浙江新昌农村合作银行,出票人为新昌县九峰轴承有限公司,收款人为新昌县逸洋物资贸易有限公司,背书人为杭州万运精拔钢管有限公司、上海航头燃料储运有限公司、浙江亚能电力燃料有限公司的银行承兑汇票无效;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浙江亚能电力燃料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本案受理费100元、其他诉讼费400元,合计诉讼费人民币500元,由申请人浙江亚能电力燃料有限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石伯灿审判员  杨伟东审判员  梁永青二〇一三年二月十八日书记员  蔡 笑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