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容执字第24号

裁判日期: 2013-02-18

公开日期: 2014-10-30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容县福满地花园业主委员会与被执行人潘某某自主物业管理费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容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容县福满地花园业主委员会,潘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容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容执字第24号申请执行人容县福满地花园业主委员会。负责人蔡某某,主任。被执行人潘某某,女,197X年X月X日出生,汉族,职工,住容县容州镇福满地花园小区X幢X单元X号。本院在执行容县福满地花园业主委员会与潘某某自主物业管理费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潘某某已于2013年2月17日将自主物业管理费共计人民币690.3元和诉讼费25元支付给申请执行人容县福满地花园业主委员会,并承担执行费50元。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已全部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1)容民初字第837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申 平审判员 周 泽审判员 姚 军二〇一三年二月十八日书记员 罗棋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