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咸秦民初字第00002号
裁判日期: 2013-02-18
公开日期: 2017-12-19
案件名称
原告刘磊峰诉被告冯金漫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咸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磊峰,冯金漫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咸秦民初字第00002号原告刘磊峰。被告冯金漫。委托代理人常辉,男,系陕西秦直道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刘磊峰诉被告冯金漫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刘磊峰于2012年9月18日收到本院(2012)咸秦民初字第01580号准许其撤回离婚起诉的民事裁定书后,没有新情况、新理由于2012年10月8日再次诉至本院要求离婚,未满6个月,不符合法定的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七)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刘磊峰的起诉。诉讼费300元,免于交纳。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冉小冰代理审判员 任伟圣人民陪审员 蔚凤仙二〇一三年二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吴 静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